12月9日,山西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山西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从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数据价值化和治理数字化四个方面强化抓手,紧扣促进发展这个立法目的,通过明确各方职责、财政、金融、人才、用地、用电等多方支持措施,从而服务保障我省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切实为构筑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新优势增添新动力。
山西是国家能源革命综合改革试点省份,也提出了打造成为全国能源领域数字化转型排头兵的目标。为了推动实现目标,《条例》还分别从传统优势产业、新能源产业、工业互联网建设,以及推动数字经济标准体系建设等方面做了明确规定,着力为实现目标提供全方位、多层次、系统化的法治服务和保障。
如《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工业数字化,围绕煤炭、焦化、煤化工、装备制造等传统优势产业,推广数字技术融合应用,提升企业工业数字化水平。”第二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工业互联网建设,推动重点工业企业对内部网络进行改造升级,提升生产各环节网络化水平;面向装备制造、原材料等重点行业推进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和应用”第三十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快煤炭产业与数字技术一体化融合发展,创新发展光伏、风电、储能、氢能等新能源领域的数字技术应用,推进智慧煤矿、智能电网、能源互联网建设,以数字化转型驱动能源领域综合改革。”第三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智慧矿山建设,开发智慧矿山产品,推进智慧矿山装备制造。”同时,《条例》第六条关于数字经济标准体系建设以及第二章“数字基础设施”、第六章“数据资源的利用和保护”、第七章“保障措施”中的有关规定,也同样适用于推动全国能源领域数字化转型排头兵的目标实现。
“为把我省打造成为全国能源领域数字化转型排头兵提供法制服务和保障,也是《条例》立足山西实际、体现山西特色,更好地推动我省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的具体体现。”山西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门世宾说。